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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服务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服务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服务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服务公开招标

2.2 项目编号:SNZB-EEDS-D2025010421

2.3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石拉乌素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呼吉尔特矿区,地处鄂尔多斯市境内,行政区划属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管辖。井田北部约10km有国道338通过,沿国道338向东有国道210、包茂高速南北向通过,经国道210向南可到达陕西省榆林市,向北可到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井产能为8M/a,煤矸石产量约为1.6M/a,煤矸石主要化验指标参照下表,但不作为综合利用处置依据,煤矸石质量以场地实物为准,投标方可自行于开标前对煤矸石进行检验,一经报名则视为对煤矸石质量的确认(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格书)。

项目

符号

单位

收到基

空干基

干燥基

全水分

Mt

%

4.1

/

/

工业分析

空干基水分

Mad

%

/

0.74

灰分

A

%

80.52

83.34

83.96

挥发分

V

%

10.94

11.32

11.40

固定碳

FC

%

4.44

4.60

4.63

元素分析

碳含量

C

%

/

/

/

氢含量

H

%

1.78

1.84

1.85

氮含量

N

%

/

/

/

硫含量

S

%

0.78

0.81

0.82

发热量

弹筒发热量

Qb

MJ/kg

/

1.74

/

高位发热量

Qgr

MJ/kg

/

1.66

1.67

低位发热量

Qnet

MJ/kg

1.14

/

/

Cal/g

274

/

/

灰成分

二氧化硅

   三氧化二铝

三氧化二铁

氧化钙

氧化镁

氧化钾

Si02

AL203

Fe203

CaO

MgO

K20

62.28

22.89

7.09

1.11

1.20

2.82

氧化钠

   五氧化二磷

二氧化钛

  三氧化硫

/

/

Na20

P205

Ti02

S03

/

/

0.77

0.10

0.99

0.76

/

/

综合利用处置有关参数:

(1)综合利用处置地点煤矸石日均利用处置能力不低于0.5万吨,投标方投标时综合利用处置量不低于36万吨,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能够接收招标方预计的矸石处置量。

(2)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费包含装车费、自矿井到利用处置地点的运输费、利用处置费、关系协调及因煤矸石利用实施过程中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3)投标方自招标方矸石仓下完成煤矸石装车,负责运输至投标方综合利用处置地点进行综合利用。

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石拉乌素煤矿。

服务期限:

计划处置服务期限为半年。矸石处置开始日以招标人根据矿井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书面通知为准,服务截止时间以综合利用矸石量达到36万吨为准。

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相关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投标人如不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引起的不利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且注册资本不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具有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的相关能力,具有政府部门审批的矸石贮存场地或矸石利用场地;具有矸石综合利用的设备设施,并保证能够正常生产,确保矸石得到综合利用;

(4)投标方具有真实有效的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相关的环评批复文件且满足招标处置需求量;有矸石处置利用项目备案手续,确保能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处置利用煤矸石。所有手续必须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环评、林草、项目用地等相关批复手续,不得非法用地。生态修复治理类项目须提供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须提供项目洪评审批手续。

3.2 本次招标严禁投标人分包、转包及联合体投标或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转移矸石,因私自转移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方全责承担。投标人必须能够协调煤矿所在地及矸石利用处置地(鄂尔多斯市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协调不到位引起的处罚由投标方承担。

3.3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投标。

3.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未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近三年内未被各级人民法院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军队采购网等官方网站公示信息中,不存在黑名单限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围标、串标、转借或挂靠资质、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信息(需在投标文件中附信用查询);凡隐瞒上述情况参与投标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3.6投标人未曾与山东能源及权属单位发生过合同违约及信用异常的行为或事项。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查验原件,如若发现所提供资料无效,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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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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