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荣信化工)甲醇合成催化剂、合成气净化催化剂采购(含卸装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NZB-MHGX-D2025010360
2.1招标项目的使用地点为:荣信化工合成车间。
2.2招标货物的范围:
本次招标为内蒙古荣信化工有限公司(荣信化工)甲醇合成催化剂、合成气净化催化剂采购(含卸装服务)公开招标,主要为荣信化工合成车间使用,招标货物数量为甲醇合成催化剂123.4m3、合成气净化催化剂14.3m3。
序号 |
标的名称 |
参考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使用单位 |
交货期 |
备注 |
1 |
甲醇合成催化剂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m³ |
123.4 |
荣信化工 |
催化剂及原辅材料需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具备从国内发货的条件,具体发货时间按买受人通知要求执行。 |
|
2 |
合成气净化催化剂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m³ |
14.3 |
荣信化工 |
注:装填过程中,使用单位根据系统实际装填量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使用单位有权对系统实际装填量进行独立核查和确认,投标人应予以配合。如果有剩余或者需要补剂,由投标人负责免费运输。
2.3送货管理:
本次催化剂及原辅材料需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具备从国内发货的条件,具体发货时间按买受人通知要求执行。
。交货地点为内蒙古荣信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现场指定地点,现场落地交货。
2.4结算方式:银行承兑(含山能财司承兑汇票)、现汇。投标人必须提供固定合法的企业账号,否则不能办理结算。
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同时中标人向使用单位出具同等额度的银行保函(国有四大银行),保函期限为使用单位收到全部货物为止。货到后经验收合格,中标人按照或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的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开具13%增值税发票,连同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送货清单等一并交于使用单位,催化剂装填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中标人同时向使用单位出具合同总金额10%的银行保函作为性能保证金,有效期至中标人寿命保证使用寿命全周期(见索即付、性能保函),使用单位收到性能保函后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向中标人支付合同约定总金额的50%货款(付款证明材料及发票不齐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2.6违约赔偿条款
在工艺条件符合投标人催化剂使用条件(以投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责任条款为准)的前提下,投标人对提供的催化剂性能提供保障,如催化剂使用期间出现性能偏差,买受人将扣减性能保证金,出卖人赔偿使用单位损失。
2.6.1因催化剂质量原因,如果吨精甲醇消耗新鲜气超出性能指标(投标文件中投标方承诺指标)时,且经过双方调整优化工艺条件后仍无法达标,按以下方式扣减性能保证金:
超出0-10Nm³/吨(含)则扣减投标人性能保证金10%。
超出10-20Nm³/吨(含)则扣减投标人性能保证金50%。
超出20-40Nm³/吨(含)则扣减投标人性能保证金100%。
2.6.2因催化剂质量原因,吨精甲醇消耗新鲜气超出2300Nm3/吨时,且经过双方调整优化工艺条件后仍无法达标,视为催化剂寿命结束。投标人按照如下方式对使用单位进行赔偿。
0-6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85%;
7-12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70%;
13-18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5%;
19-24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40%;
25-30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35%;
30-36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20%;
因催化剂原因影响系统生产的,投标人按照实际影响造成的损失赔偿。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招标货物资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的信息为准;以外币注册的,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进行核算),营业年限在3年及以上的生产商或境外生产商在境内成立的具有销售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的省级及以上区域合法授权(代理)经销商(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 同一品牌只能有一个有效授权(代理)经销商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全部否决。
3.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授权(代理)经销商参加投标时需提供授权书原件扫描件。
3.3投标人具有此次采购货物相应的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生产商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贸易商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4投标人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9因违规等原因,被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名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3.10投标人未曾与山东能源及权属单位发生过合同违约及信用异常的行为或事项。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等须为原件扫描件。招标人有权对投标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查,如有不符,招标人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
4.投标单位需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授权(代理)经销商参加投标时需提供授权书原件扫描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3.行业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含施工资质)
3.1投标方外委的催化剂卸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营业范围满足催化剂无氧更换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承担项目的能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有效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3套以上同类型装置(DAVY轴径向反应器)装填业绩;
(3)具有压降测试仪、专用气防装备等作业设备。
3.2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及作业人员基本要求:
(1)进罐作业人员具有受限空间作业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2)拟派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且提供所有人员体检报告及三个月内的社保明细证明,以及每个人100万以上的保险证明。
施工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4.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材料(第三方产品质量证明、 专利证书等)等原件彩色扫描件;
5.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至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
6.投标单位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等。
5.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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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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