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吊索具公开招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吊索具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WZZX-D2025010351
2.项目概况
2.1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吊索具公开招标,共计147个品种,18个月预估数量793605只,最终以实际、有效使用量作为结算数量,且实际供货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预估数量的20%。
投标报价包含货物的供货、检验、包装、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税费(税率为13%,如遇税率调整按国家相关税率政策执行)等所有费用。(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商务及技术要求)。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将作为参加招标人后续采购活动的定价参考或依据。
2.2交货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运输方式和相关费用负担
2.2.1本次招标范围包含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招标数量,附件招标明细第1至第4项的招标数量中60%为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的招标数量,40%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的招标数量,第5至第7项的招标数量中10%为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的招标数量,90%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的招标数量,第8至第27项为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招标标的及数量,第28至第147项的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招标标的及数量。
采购货物清单中的第1--7项中部分招标预估数量由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8至第27项全部招标预估数量由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他均由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2.2招标人将根据工作实际,确定1-3名中标人,若确定3名中标人,第一、二、三中标人的供货份额,按照5:3:2的比例进行分配;若确定2名中标人,第一、二中标人的供货份额,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配。招标人有权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质量、交货期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调整其供货份额或取消其供货资格。
合同签订后,根据月度需求量分批次供货。出卖人接买受人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清各自承担的供货份额。
2.2.3交货地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招标产品的送货区域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的权属分公司、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招标产品的送货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山东区域、新疆区域、内蒙区域、陕甘区域、贵州区域等。中标人不得因送货数量、送货距离或付款方式造成成本增加为理由拒绝送货。
2.2.4交货方式:落地交货,产品运输方式不限,在将产品运送至使用方指定地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输、装卸费等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2.2.5运输方式和相关费用负担
产品运输方式不限,在将产品运送至使用方指定地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以及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供方承担。
2.3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
1.合同最终结算价格为到货价,出卖人根据买受人开票通知单或签字的送货通知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13%)。发票挂账后,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次月起每月按挂账余额的30%支付半年期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结算。挂账余额2万元以下的,或者超6个月无新增挂账的,可以一次性付清挂账余额。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实行滚动结算,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一票结算,以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若出卖人迟延开具发票,则买受人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应同时接受以上两种付款方式,投标人不应因付款方式不同区别报价,如不接受或区别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2、买受人将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全部或部分产品纳入超市寄售管理。对于纳入超市寄售管理的产品,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情况进行选用,买受人定期对寄售物资的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次月打印销售明细清单,通知出卖人依据明细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录入买受人结算系统后,90天内以承兑的方式一票结算,增值税率13%。
对纳入寄售管理的产品按实际结算总金额(不含税)收取1%的仓储服务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招标货物相应生产经营范围及资质的生产厂家,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的信息为准),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
3.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信息(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3具有此次招标货物相应合格有效的资质证件(按国家现行最新标准执行)。
3.4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投标人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并盖章的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后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6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7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中间商、联合体投标。
3.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9因违规等原因,被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3.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4.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不少于5份涵盖招标货物不同品种的产品销售业绩(需包含招标清单中样品的业绩),且在使用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及对应增值税发票原件扫描件为准。投标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等资料。招标人保留查验业绩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5、样品要求
本次招标,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明细表中标注要求提供样品,样品需密封包装并贴注标签,标签上需有投标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样品至少需在开标前一日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视为无效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该样品将作为评审专家进行技术或产品质量评审的一项重要因素;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有权保留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并将此样品作为合同货物实物验收的标准或参照物。
样品收件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矿建西路439号评标中心三楼
收件人:李经理 ,电话:1318893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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