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为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名称: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高盐水、中水装置运行技术服务
2.2项目编号:SNZB-MHGC-D2025010343
2.3.1项目概况
高盐水系统设计高盐水进水总量200m3/h,产水量≥180m3/h,回收率90%,浓盐水排放量≤20m3/h。工艺流程:石灰纯碱软化澄清池+变孔隙过滤器+细砂过滤器+离子交换软化+反渗透系统(一级反渗透+浓水反渗透)。污泥处理单元:基于相关水质考虑设置的全自动板框压滤机(含自动反冲洗)系统。
中水回用装置采用石灰软化澄清池+变孔隙滤池+叠片过滤器+超滤+反渗透工艺进行中水回用处理,负责回收污水站合格排水、脱盐水站浓水和循环水站排污水进行处理,产水送循环水站作为补充水。中水回用装置设计反渗透产水480m3/h,采用1座机械搅拌澄清池+4座变孔隙滤池+4套叠片过滤器+4套超滤+4套反渗透配置。
该装置及规模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装置及单元,如存在理解异议,相关解释、变动以招标方书面通知为准。且招标方拥有对各标段装置范围进行统筹优化、组合拆分的权利,投标方需无条件服从。
2.3.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高盐水、中水装置运行技术服务。投标方负责技术服务区域(装置)药剂供应及投加、工艺及设备运行和操作、设备检维修等工作,并协助业主及招标方做好技术服务区域(装置)管理工作,保证系统“安、稳、长、满、优”运行。工作涉及到的所有药剂费、设备费、膜费用、日常维护费用、零配件费用、检维修费用、人工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误餐费、劳保费、安全费、食宿费、加班费、交通费、查体费、管理费、保险费)、税费、利润及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方承包范围内。所有投标方人员在工作中及上下班途中的人身安全,由投标方完全负责。投标方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投标方承包范围内员工工作中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一切责任。
(1)技术服务期内,投标方负责所需要药剂的供应与投加,有关药剂的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规格书。
(2)技术服务期内,投标方负责补充高盐水装置过滤器运行过程中损耗的滤料,使滤料高度不低于1.5m。
(3)技术服务期内,投标方负责高盐水装置离子交换器树脂的补充。无法保证出水钙硬≤0.02mmol/L或在设计进水水质下运行周期低于24h时,投标方须及时更换新树脂。
(4)技术服务期内,投标方负责中水装置、高盐水装置超滤膜元件、反渗透系统保安滤芯、反渗透膜元件及配件的更换;根据运行情况,技术服务期内超滤装置、反渗透装置的运行指标不合格,且通过清洗、调整运行参数后三天内运行指标没有明显改善的,必须更换膜。确保两天换完1套装置的膜元件。换下的旧膜由投标方负责清理出厂。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5支反渗透膜壳(七芯装)及相关配件紧急备用并更换。
(5)技术服务期内,投标方负责中水装置、高盐水装置所有超滤装置、反渗透装置及附属管道、管件、化学清洗装置、加药装置的设备本体以及管道、阀门及其零附件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和更换(含加药设备更换),服务期结束前一个月,确保加药卸药设备完好交接。
(6)技术服务期内,投标方须配置中水装置、高盐水装置日常水质分析仪器:紫外分光光度计1台(美谱达P2)、PH计1台、电导率仪1台、浊度仪等所需的水质分析仪器的备品备件。
(7)投标方负责中水、高盐水装置的加药、安全运行和加药系统检修维护,保证来水及时处理和产品水的外供、高浓盐水的外排等工作。装置产水水质分析自产品水外供管道在线分析处取样,水质达到技术规格书2.2.2、2.1.3产水水质要求。
(8)投标方负责污泥浓缩脱水机(板框压滤机)的运行和卫生清理,并及时通知荣信化工班组联系运输车辆外运。
(9)投标方负责高盐水界区加药装置、加药间、脱泥间和药品储藏间及周边区域的清洁文明卫生工作。
(10)投标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检维修垃圾全部由投标方负责清理并外运。
(11)投标方按照招标方生产运行规定要求进行运行数据、水质数据和加药用量等记录整理;每月根据中水、高盐水装置生产运行、水质分析、药剂投加、检修维护、水质水量异常等方面对系统的运行状况撰写“月度生产经济运行技术分析报告”。
(12)投标方技术服务到期后如不再继续服务,应进行装置系统移交,保证装置加药系统正常、过滤器和离子交换器的运行周期(≥24h)、反渗透系统的脱盐率(≥92%)、产水氯离子(≤150mg/L)和回收率(≥90%),装置产水达到技术规格书2.2.2、2.1.3产水水质要求。
2.3.3工期与服务期: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具体以招标方通知实际服务时间为准)。
2.3.4服务地点:内蒙古荣信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
3.1 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有以下资质:
3.2.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不小于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的信息为准),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经营范围涉及环保技术或污水处理相关的服务,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维保业务服务能力。
3.2.2投标人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信息。
3.2.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2.4投标人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服务能力,在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2.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2.6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近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3.2.7投标人在近三年内(2022年以来)不得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行政处罚信息”栏目的完整截图。
3.2.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9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10 因违规等原因,被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3.2.11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供网站截图)。
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2年以来)不少于2项类似已完工的水处理(至少含污水、高盐水其中一种)项目的运营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如不提供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则废除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若合同中不能体现处理能力和处理工艺的,应提供相应用户证明);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已投运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与真实性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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